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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由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与学习中心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后建立。该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领导,行政上隶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该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学习中心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有关法令,贯彻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的政策和规定,认真履行协议和学校有关远程教育的规定,以保证现代远程教育的顺利进行。
三、学习中心的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推荐,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聘任。学习中心工作人员由建设单位聘任并报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备案,其变动情况应及时上报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备案,以便于工作联系。
四、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和学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公布招生简章、确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三)负责远程教育学员学籍的管理工作。
(四)制订教学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远程教学课件的制作和播放。
(五)确定教学所用教材并协助购买。
(六)组织课程辅导、作业批改和答疑。
(七)组织考试、考核,为成绩合格的学员颁发相应证书或证明。
(八)对学习中心的教学环节及其他工作进行指导。
(九)收集学习中心反馈的信息,不断提高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质量。
(十)定期召开学习中心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现代远程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十一)对学习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表彰成绩优异的工作人员。对管理混乱的学习中心,协同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对确实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学习中心予以撤销;对工作不负责任及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建设单位协商进行批评教育或撤换。
五、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学习中心的建制,为学习中心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必备条件。
(二)不断完善学习中心的现代远程教育基础设施,为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员提供一流的设施和服务,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
(三)定期检查学习中心工作,研讨学习中心工作。
(四)负责学习中心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六、学习中心主要职责
(一) 根据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宣传及招生,如实向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报招生人数和上缴费用。
(二) 负责本中心学员的教务和学藉管理工作,准确、完整和及时地将学籍资料上报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归档。
(三)承担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员的教材和辅导材料的发放工作。
(五)保护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课件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经营活动。
(六)负责本中心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保证现代远程教育顺利进行。
(七)定期对本中心所承担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和建设单位对本中心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八)定期向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和建设单位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九)学习中心对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工作有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如遇有学校延误播课等影响学员听课、影响教学质量问题时,有权要求学校采取补救措施。
七、学校和建设单位应帮助和督促学习中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养,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
八、为方便学习中心组织教学,有关现代远程教育课件录像规定如下:
(一) 对于在课件播放时间组织教学有困难的课程,学习中心可以自行录制课件,但使用范围仅限于注册学员的学习和复习,在中心内部集中使用,不得扩散。经批准录制的课件,由学习中心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不得翻录和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否则,按侵犯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远程教育课件知识产权追究学习中心及当事人的责任。
(二) 学习中心需使用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远程教育课件资源另外办班,必须经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对授权期限、使用对象和范围、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后方可操作。
九、学习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严重程度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该中心招生或撤消该学习中心等不同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不履行协议和不遵守学习中心职责。
(三) 侵犯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课件的知识产权,未经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批准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
(四)超出学习中心职责范围进行下列活动:
1、未经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批准以学习中心名义招生。
2、未经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批准以学习中心名义颁发证件、证书的。
3、以学习中心名义,收取超出《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收费标准及分配办法》规定的学习费用。
4、以学习中心名义,使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进行与现代远程教学无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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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二○○二年六月六日
版权所有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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