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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表现较差者,可延长一年察看期限(只限一次)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再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要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院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与行为者;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扰乱教室、宿舍、网站等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使用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课堂、宿舍、操场、网站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及抢劫公私财物者:
(一)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侵占、诈骗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敲诈勒索者、聚众哄抢的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抢夺及聚众哄抢的为首者和积极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损坏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损坏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损坏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打架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故意用各种方法挑逗、触及对方者):1.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造成伤害者,给予处分严重警告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怂恿他人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者:1.动手打人末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末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威胁者:1.末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1.结伙打群架,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造成他人伤害者,要负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
第十一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收听、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非法的音像制品、出版物或其他类似形式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搔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全日制在校生,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旷课或擅自离校(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累计达下列学时者:
(一)10学时以上,不满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以上,不满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凡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视其情节及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考试有关书籍、笔记、小抄等带进考场或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及其它地方,在课桌上或其它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信息,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或他人试卷,考试中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及违纪使用电子技术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现学生有其它作弊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其历年成绩表中注明"作弊"字样。
第十七条 品行不端,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侮辱妇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男女学生行为举止有损学生形象、有伤风化者,经教育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和教学点涂写勾画污秽语言、画像或传阅、传播书刊、录音、录象、磁盘、光盘、图片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者。
(二)反供、串供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打击报复者。
(四)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五)屡教不改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
(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予发给学位证书。
(三)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成绩证明。
第二十三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教学点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经教学点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办公室转呈院领导签字批准。其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校园治安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由当地治安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所属教学点,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违反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和学生宿舍内违纪的,根据违纪类型,分别由所在教学点或外派考试负责人、巡考教师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办公室审核转呈院领导签字。
(二)跨教学点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院办公室牵头,召集有关教学点的主管领导,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教学点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教学点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远程教育学院办公室。
(四)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处分除外)由学生所在教学点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学点领导签发,上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五)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教学点提出处分意见(考试作弊处分除外),经教学点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报学院办公室复核,由学院领导签发。
(六)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教学点提出处分意见(考试作弊处分除外),经所在教学点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办公室审核转呈院领导签署意见,由分管校长签发。
(七)考试作弊处分由外派考试负责人或巡考教师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教学部复核,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发。
(八)处分决定应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存人本人档案,同时由班主任通报学生家长或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所在教学站研究决定,由教学点报请学院办公室转呈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人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决定书和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在处理过程中和做出处分决定后十五日内,允许学生本人申辩、申诉。对本人的申诉,由违纪事实查证部门受理复查。复查后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即须及时将作出的复查结论通知本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分不当,即须按处分程序上报,重新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远程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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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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